十堰廣電訊(通訊員 耿明軍)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2018年9月,市民劉某通過被告武漢某公司十堰分公司工作人員李某某介紹購買該公司理財產品。由于劉某當時身上錢不夠,李某某借給劉某1萬元,劉某湊夠10萬元購買了該理財產品。李某某當日向劉某出具了擔保,內容為“劉某購買某理財產品,金額為壹拾萬元整(¥100000.00),期限為12個月,收益率為10%,本人李某某為其本金和收益做擔保。擔保人:李李某,2018.9”。后劉某歸還被告的借款1萬元。
2019年1月,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區(qū)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武漢某公司的行為立案偵查。2021年9月13日,該公司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部分人員被法院依法判刑。
2018年10月至12月,劉某三次共領取武漢某公司十堰分公司支付的收益2400元。后因原告索要其投資款及收益未果而引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劉某李某某雙方簽訂的擔保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但雙方的民事行為不的違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告辯稱,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答辯人李某某出具的擔保書系該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法院認為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由于李某某出具擔保的過錯,導致劉某作出錯誤的判斷,投資購買違法理財產品,李某某應對其承擔責任。由于李某某承諾劉某購買理財產品金額為壹拾萬元整,期限為12個月,收益率為10%,即本金和收益合計11萬元,由于劉某已經領取2400元收益,故李某某理應賠償劉某損失107600元。
一審判決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訴。
在二審中,李某某重新提交了有劉某本人簽訂的理財基金合同一份,擬證明:該合同第一頁有風險提示,劉某盲目入伙存在重大過錯;并且,簽訂該合同已經構成非法集資,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該合同應屬無效;由于主合同無效,劉某與李某某之間的保證合同亦屬無效。劉某質證認為,認可該基金合同上面是其本人簽字,但當時并未閱讀合同內容,對于投資風險,李某某未盡到提示義務。
劉某也提交了證據,調查表一份,擬證明李某某利用一日游活動,套取包括劉某在內的老年人的電話和身份證信息,游說劉某通過李某某進行投資,李某從中提成以獲取可觀收益?!稇?zhàn)略合作協(xié)議》一份,擬證明劉某出借涉案資金屬于正常借款,合法有效,不屬于非法集資。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投資10萬元購買理財產品的事實,系武漢某公司十堰分公司負責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組成部分。所簽訂的基金合同應屬無效;李某某向劉某出具的《擔?!废祻暮贤鄬贌o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李某某系武漢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劉某通過李某某購買理財產品,對此,李某某存在過錯,應當對劉某不能收回的本金和部分收益承擔承擔三分之一的責任,即35867元(107600元×1/3)。
(作者單位:茅箭區(qū)人民法院白浪法庭)
編輯:李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