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十堰市發(fā)改委官網公布《關于完善十堰市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關于全市公辦及普惠性托育服務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發(fā)展,減輕群眾托育負擔,降低群眾育兒成本,規(guī)范我市托育服務價格行為,市發(fā)改委會同相關部門在前期調研和成本監(jiān)審的基礎上,統(tǒng)籌考慮我市經濟水平、市場供求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后,起草了《關于完善十堰市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和《關于全市公辦及普惠性托育服務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征求 意見稿)》?,F(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征求意見時間:2026年1月26日至4月25日
通訊地址:十堰市政務服務中心A棟13樓(價格管理科)
郵政編碼:442000
聯(lián)系電話:0719-8677773
電子郵箱:syfgwjgglk@163.com
關于完善十堰市
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一、收費項目
幼兒園收費項目實行省級管理,統(tǒng)一為保教費、住宿費、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開設托班的還可收取保育費。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托班的保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統(tǒng)一制定收費標準上限;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服務性收費限定為伙食(含餐點)費1項,代收費限定為體檢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乘車(含校車)費、外出活動費4項,收費均按照實際支出情況收取。 服務性收費按照補償成本(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 等)的原則收取。代收費按照實際支出情況收取,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二、定價管理方式
市發(fā)改委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制定全市范圍內納入政府定價管理的幼兒園保教費政府指導價上限標準;各縣市發(fā)改局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在低于上限標準范圍內,結合實際,提出本地區(qū)幼兒園保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報市發(fā)改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備案后實施。幼兒園托班保育費和保育費標準另文規(guī) 定。
三、收費標準
1、保教費
城區(qū):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450元/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650元/月,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750元/月。其他縣市區(qū)(含鄖陽區(qū)):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380元/月,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580元/月,其他非營利性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680元/月。
全市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報縣級 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此標準為上限標準。各級各類幼兒園具體收費標準,在上限標準范圍內合理確定,并報教育部門備案。各級各類幼兒園現(xiàn)行收費標準低于本通知規(guī)定的,原則上繼續(xù)按原標準執(zhí)行, 確需提高收費標準的,應在各地指導價標準內向教育部門提出 調價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2、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幼兒園)
住宿費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住宿兒童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其收費按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3、服務性收費
目前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為伙食(含餐點)費1項??砂丛禄驅W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按照幼兒在園實際天數(shù)據實結 算、按天計退。
4、代收費
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在園幼兒的教育和生活或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務而產生的、由幼兒園統(tǒng)一代為支付并由幼兒家長負擔的費用。包括體檢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乘車(含校車)費、外出活動費4項,按實際發(fā)生費用統(tǒng)一收取并支付。
四、收費原則
1、各類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取應當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級收費標準執(zhí)行,降低收費標準的,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新標準執(zhí)行。
2、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據實收取、單獨建賬、及時結算、定期公布,不得與保教費、住宿費一并收取或捆綁收取,且幼兒園代收代付相關費用應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計入幼兒園收入和獲取差價。
3、保教費、住宿費、伙食費可按月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伙食費按照幼兒在園實際天數(shù)據實結算、按天計退。幼兒因住院或傳染性疾病不能入園的、休學、退(轉)園、園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學的,幼兒園應根據幼兒實際在園時間,按天計退保教費、住宿費等費用。復學后,按照就讀班級的收費標準交納有關費用。非畢業(yè)班級應清退費用可在幼兒家長自愿選擇情況下,用于抵扣后期對應費用,畢業(yè)班級在幼兒離園前清算清退。
4、除本通知規(guī)定的保教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 幼兒園不得超范圍或幅度定價、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不得以開辦或變相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親子班、蒙氏班、課后培訓班等特色教育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不得通過家委會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引入第三方機構向幼兒家長直接收取費用。對不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的,或違反規(guī)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有關部門依 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嚴肅查處。
五、收費公開公示
各地教育部門要會同發(fā)改等部門指導幼兒園建立本園收費目錄清單,清單應包括機構性質、定價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資助和減免政策等,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招生簡章、公示欄、入園通知書等多種形 式,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開,相關信息發(fā)生變化的,要及時更 新清單內容。未按規(guī)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不得收 費。
六、強化保障
各地要嚴格落實好財政補助、稅費減免和價費政策,支持和保障幼兒園運轉,幼兒園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zhí)行。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自2026年秋季學期起施行。
關于全市公辦及普惠性托育服務
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一、適用范圍
全市范圍內經有關部門登記、衛(wèi)生健康部門備案,面向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照護服務的各類托育服務機構,包括公辦托育服務機構、社會辦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公辦幼兒園及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
二、收費項目
上述范圍內的幼兒園和托育服務機構,其收費項目包括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其中基本服務費包括保育費、住宿費 (僅限寄宿制);其他服務費包括伙食(含餐點)費、體檢費、 基本醫(yī)療保險費、乘車(含校車)費、外出活動費。
三、保育費收費標準
公辦托育服務機構、社會辦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公辦幼兒園及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保育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此收費標準為最高收費標準,下浮不限。保育費實行“新 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其中降低收費標準的,在托嬰幼兒按照新標準、執(zhí)行時間等要求收取。插班生按插入班級收費標準執(zhí)行。
1、城區(qū)保育費收費標準
公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收費標準:600元/人·月。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收費標準:900元/人·月。
公辦托育服務機構收費標準:托大班800元/人·月、托小班1400元/人·月、乳兒班2000元/人·月、混齡班1100元/人·月。
社會辦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收費標準:托大班1000元/ 人·月、托小班1700元/人·月、乳兒班2500元/人·月、混齡班 1400元/人·月。
2、縣級(含鄖陽區(qū))保育費收費標準
公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收費標準:500元/人·月。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收費標準:800元/人·月。
公辦托育服務機構收費標準:托大班700元/人·月、托小班 1200元/人·月、乳兒班1700元/人·月、混齡班1000元/人·月。
社會辦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收費標準:托大班900 元/人·月、托小班1500元/人·月、乳兒班2100元/人·月、混齡班1200元/人·月。
3、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費用標準
托育服務全日托時間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時/日。提供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其他托育服務的收費標準, 其收費標準可在全日托收費標準基礎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 超過10%,按小時折算,不足一小時的按一小時計算。具體收 費標準由托育機構與家長通過協(xié)議約定明確。
四、其他服務費
其他服務費由幼兒園或托育服務機構按照家長自愿、非營利原則確定收費標準,應據實收取、單獨建賬、及時結算、定期公布,不得與保育費、住宿費一并收取或捆綁收取,且幼兒園或托育服務機構代收代付相關費用應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計入幼兒園或托育服務機構的收入和獲取差價。
五、相關要求
1、落實收費公示和信息公開。各幼兒園和托育服務機構應當在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臺、校園公示欄等顯著位置、招生簡章、入園通知、財務信息公開公告、入園協(xié)議 中,常年動態(tài)公開和更新收費項目、性質、標準及依據、服務 內容、財政補助及減免政策、執(zhí)行時間、投訴電話等內容。根據自身經營及市場供求狀況,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確定或調整 具體收費標準的,應當提前1個月向社會公示。
2、嚴禁額外收費。除本文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外,幼兒園和托育服務機構不得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3、規(guī)范收退費管理。相關費用按月進行收取,也可本著自愿原則由嬰幼兒家長按季度或學期交納,不得跨學期預收。相關費用清退的方式、途徑和時限等應由嬰幼兒家長自愿選擇。保育費、住宿費清退管理參照我省幼兒園保教費相關退費規(guī)定執(zhí)行。保育費和保教費不得疊加重復收取。伙食費按照嬰幼兒實際出勤天數(shù)按天計退。
4、加強監(jiān)督管理。各幼兒園和托育服務機構應自覺接受市場監(jiān)管、衛(wèi)生健康、教育和發(fā)改等部門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嚴格執(zhí)行收托、收費、資助等政策,建立健全托育成本、會計核算制度,如實提供調查、監(jiān)審或監(jiān)管檢查所需相關材料。各部門應依據職責認真受理群眾對托育收費的咨詢、投訴或舉報,切實維護廣大幼兒及家長的合法權益。
編輯:李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