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高院發(fā)布一起兒子起訴父母要求償還190萬余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例,引發(fā)網(wǎng)友熱議。
原告小林稱,自己的父母因家庭生活開支以及共同經(jīng)營生意過程中出現(xiàn)資金周轉困難,向他借款他出于家庭幫扶意愿,向二老出借相應款項,雙方就借款事宜達成口頭約定。
借款后,小林因自身資金需求,多次通過當面溝通、電話聯(lián)系等方式向老林、老夏催促還款,但二老始終以各種理由拖延,未履行任何還款義務。小林無奈之下將父親老林、母親老夏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90多萬元,并按約定支付相應利息。
爭議焦點
小林及其父母之間
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廣西貴港市平南縣法院指出,關于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一是雙方之間要有借貸合意,二是借款已實際交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條第1款“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的規(guī)定,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所進行的舉證,需要達到高度蓋然性的程度才能被視為完成證明責任。小林雖提供了轉賬憑證,但轉賬憑證中沒有備注款項性質,亦沒有借條、收條等證據(jù)予以佐證,不足以證實小林在轉賬案涉款項時與父母之間達成了借款合意。
其次,從2012年款項轉賬后至2024年期間,沒有小林要求父母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或父母償還過本金及利息的相關證據(jù),與民間借貸常理不符。雖然,小林的母親于2024年2月15日向小林出具還款承諾書,但該承諾書上僅有母親的簽名。據(jù)雙方庭審陳述,小林與母親共同生活,而父親自2018年后不再一起生活,聯(lián)系甚少。因此,小林母親簽寫的還款承諾書證明力弱,不足以證實小林的主張。小林僅憑轉賬憑證及母親單獨簽字的還款承諾書,主張父母向其借款190萬余元,未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平南縣法院一審駁回小林的訴訟請求。
小林不服一審判決,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西貴港市中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小林的上訴。
法官提醒:即便為親屬間的資金拆借,也應盡量簽訂書面借款協(xié)議,明確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等關鍵內容;通過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等方式交付款項時,務必備注“借款”字樣,并妥善保存轉賬憑證、聊天記錄、還款記錄等證據(jù),避免因舉證不足導致自身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同時,親屬間更應注重溝通,厘清款項性質,避免因金錢糾紛傷害親情。
編輯:李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