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不僅關系著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事關營商環(huán)境。張灣區(qū)人民法院昨日發(fā)布3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普及法律知識,倡導市民合法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一
達到退休年齡后再入職,勞動關系不成立
【案情回放】2022年9月,時年51歲的姜女士入職 A餐飲公司從事服務員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由 A餐飲公司財務人員以轉賬方式按月發(fā)放至姜女士銀行賬戶。2023年4月,姜女士工作時燙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出院后,姜女士因傷暫時無法工作,A餐飲公司管理人員告知她在家休息,可以繼續(xù)發(fā)放工資。2023年9月后,A餐飲公司未再繼續(xù)發(fā)放工資,并將姜女士辭退。2023年11月,姜女士向張灣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自己與 A餐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張灣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姜女士入職 A餐飲公司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爭議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姜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姜女士入職 A餐飲公司從事服務員工作時,已滿51周歲,超過女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此時她已經(jīng)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條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能成立勞動關系,故判決姜女士與 A餐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亦不支持其相關訴求。
【舉案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比绻麆展ふ呷肼氂萌藛挝粫r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那么務工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案例二
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
【案情回放】2020年7月,方某到一家公司從事電焊工作,按件計發(fā)工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未為方某繳納社會保險。2022年3月,方某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并于當月31日離職。2022年5月,方某向張灣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公司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等。張灣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涉事公司向方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2萬余元。該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經(jīng)審理查明,自方某入職之日起,涉事公司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依法判決公司向方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2萬余元。
【舉案說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guī)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該規(guī)定旨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使用人單位依法合規(guī)用工。
案例三
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有權要求相應補償
【案情回放】2016年5月,馬某到一家公司當司機,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馬某月工資4000元。該公司經(jīng)常延遲兩個月發(fā)放工資,2022年2月,要求馬某在家待崗。馬某次月向張灣區(qū)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該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資及經(jīng)濟補償金等。張灣區(qū)勞動仲裁委裁決:涉事公司支付拖欠馬某的2022年2月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兩萬余元。該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經(jīng)審理查明,涉事公司存在多次未及時足額向馬某支付工資的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該公司向馬某支付拖欠的工資及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金兩萬余元。
【舉案說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是其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因不同原因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的情形時有發(fā)生?!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旨在促使勞動合同雙方誠信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若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依法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金。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jīng)濟補償金。(十堰晚報 記者 何利)
編輯:陸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