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下午,陜西西安市舉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聞發(fā)布會。

記者了解到,12月9日以來,西安市公安機關共查處涉疫刑事行政案件58起,涉案違法犯罪嫌疑人67人。
其中,辦理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等刑事案件共3起;辦理行政案件共55起,其中拒不執(zhí)行疫情防控決定和命令的案件33起、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案12起、尋釁滋事案4起、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2起、故意毀財案1起、毆打他人案1起、招搖撞騙案1起、阻礙執(zhí)行職務案1起。
西安通報4起涉疫違法犯罪案件
會上西安市公安局還通報了近日在工作中查獲的4起涉及擅自出行,甚至偽造販賣疫情防控工作證件、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案件,現通報如下:
1.李某、張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案。12月28日,公安新城分局胡家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張某(女,39歲)在微信群內售賣“曲江新區(qū)疫情防控指揮部”工作證件存在違法犯罪嫌疑,民警立即采取措施將其抓獲并循線抓獲其上家李某(男,27歲)。經查,李某利用工作之便,獲取了“曲江新區(qū)疫情防控指揮部工作證”照片。此次疫情管控升級后,李某為圖自己出行方便并牟取非法利益,利用電腦軟件偽造了多張“曲江新區(qū)疫情防控指揮部工作證”。李某除自己使用1張外,其余23張通過張某以20元至50元不等的價格向他人販賣牟利。
李某、張某偽造、販賣疫情防控工作證明,嚴重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公安新城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對李某、張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對購買、使用偽造的疫情防控工作證的其余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將一追到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
2.賈某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案。12月27日晚,交警支隊高新大隊民警在高新區(qū)高新路與南二環(huán)十字路口查獲一輛違規(guī)出行車輛。經查,賈某(男,24歲)違反“不出戶、不聚集”以及“非疫情防控及民生保障車輛不得上路”等疫情防控要求,在既無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又無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私自駕車外出,從長安區(qū)行駛至高新區(qū)被查獲。公安高新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給予賈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3.張某拒不執(zhí)行緊急狀態(tài)下的決定案。12月28日,張某(男,36歲)拒不聽從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勸阻,逃避防疫檢查,從楊凌示范區(qū)渭河大橋東河堤步行進入渭河河道,欲涉水渡過渭河,途中被困,后經有關部門組織救援脫困。張某的行為干擾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也給自身人身安全帶來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西安市公安局決定對張某處以警告。
4.張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案。12月25日,張某虛構“某村封控不讓出村,村霸糾集混混持刀砍醫(yī)護人員,被民警開槍擊斃”等不實信息,在網絡上發(fā)布,擾亂網絡傳播秩序和社會秩序。公安碑林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給予張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群眾: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人人有責,希望大家嚴格按照《關于加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面管控的通告》要求,主動履行防疫責任和社會義務,積極配合開展防疫工作。
編輯:張紅艷